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向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向导职员经济责任审妄想定》的通知
(中办发[2010]32号 2010年10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整体:
《党政主要向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向导职员经济责任审妄想定》(以下简称《划定》),已经中央赞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划定》的公救济行,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主要行动,是增强经济责任审计规则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增进经济责任审计事情科学生长的现实需要,关于增强向导干部依法推行经济责恣意识、完善向导干部治理和监视机制、增进惩办和预防糜烂系统建设具有主要意义。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增强对经济责任审计事情的向导,党政主要向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向导职员要依法依规自觉接受、自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各地区各部分要凭证中央的统一安排和要求,连系现真相形,研究制订增强向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详细步伐。
《划定》执行历程中的主要情形和建议,要实时报告中央。
党政主要向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向导职员经济责任审妄想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增强对党政主要向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向导职员(以下简称向导干部)的治理监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执律例则,以及干部治理监视的有关划定,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向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工具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讯机关、审查机关的正职向导干部或者主持事情一年以上的副职向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事情部分、事业单位和人民整体等单位的正职向导干部或者主持事情一年以上的副职向导干部;上级向导干部兼任部分、单位的正职向导干部,且不现实推行经济责任时,现实认真本部分、本单位常务事情的副职向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向导职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工具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划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向导干部在任职时代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外地区、本部分(系统)、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推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向导干部推行经济责任的情形,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视。
凭证干部治理监视的需要,可以在向导干部任职时代举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向导干部不再担当所任职务时举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向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遵照干部治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向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验。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验。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自力实验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拒绝、阻碍、干预,不得攻击抨击审计职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职员对经济责任审计事情中知悉的国家神秘、商业神秘,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包管审计机关推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职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增强对经济责任审计事情的向导,建设经济责任审计事情联席聚会(以下简称联席聚会)制度。联席聚会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包管和国有资产监视治理等部分组成。
联席聚会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认真一样平常事情。联席聚会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向导或者同职级向导。
第十一条 联席聚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视检查、交流转达经济责任审计事情开展情形,协调解决事情中泛起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聚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则、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妄想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事情履历,催促落实联席聚会决议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妄想地举行。组织部分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聚会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妄想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事情妄想并组织实验。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增进向导干部推动外地区、本部分(系统)、本单位科学生长为目的,以向导干部遵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形为重点,以向导干部任职时代外地区、本部分(系统)、本单位财务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正当和效益为基础,严酷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向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外地区财务收支的真实、正当和效益情形;国有资产的治理和使用情形;政府债务的举借、治理和使用情形;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主要项目的建设和治理情形;对直接分担部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治理和监视情形。
第十六条 党政事情部分、审讯机关、审查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整体等单位主要向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分(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正当和效益情形;主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治理情形;主要经济事项治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形;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治理和监视情形。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向导职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正当和效益情形;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形;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治理和监视职责情形。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向导干部在推行经济责任历程中的下列情形:贯彻落实科学生长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生长情形;遵守有关经济执律例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事情的目的政策和决议安排情形;制订和执行重大经济决议情形;与向导干部推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治理、决议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情形效益情形;遵守有关清廉从政(从业)划定情形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分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向导干部由上级向导干部兼任,且现实推行经济责任的,对其举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向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推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验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凭证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妄想,组成审计组并实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验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向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形,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向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职员加入的聚会,安排审计事情有关事项。联席聚会有关成员单位凭证事情需要可以派人加入。
审计机关实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举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历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向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向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聚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举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向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向导干部推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事情妄想、事情总结、聚会纪录、聚会纪要、经济条约、审核检查效果、营业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向导干部推行经济责任情形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向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认真,并作出书面允许。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推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分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分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验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向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凭证事情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向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聚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向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执律例则划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举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效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向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效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须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认真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分;抄送联席聚会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向导干部所在单位保存违反国家划定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置惩罚、处分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作出审计决议。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明的应当由其他部分处置惩罚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分处置惩罚。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向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议;被审计向导干部对复查决议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议。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媾和审计署的复查决议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议。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效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凭证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遵照执律例则、国家有关划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审核目的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规模内,对被审计向导干部推行经济责任情形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向导干部推行经济责任历程中保存问题所应当肩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向导责任,应当区别差别情形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划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向导干部对推行经济责任历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肩负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执律例则、国家有关划定和单位内部治理划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容隐下属职员违反执律例则、国家有关划定和单位内部治理划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议、相关聚会讨论而直接决议、批准、组织实验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铺张、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效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聚会讨论或者以其他方法研究,可是在大都人差别意的情形下直接决议、批准、组织实验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议不当或者决议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铺张、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效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肩负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划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向导干部对推行经济责任历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肩负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向导干部对其直接分担的事情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聚会讨论或者以其他方法研究,并且在大都人赞成的情形下决议、批准、组织实验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议不当或者决议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铺张、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效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划定所称向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向导干部对其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肩负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设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形转达、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效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效果通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分和单位应当凭证干部治理监视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效果,将其作为审核、任免、赏罚被审计向导干部的主要依据,并以适当方法将审计效果运用情形反响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效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向导干部自己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职员、被审计向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小我私家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执法责任等,本划定未作划定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验条例》和其他执律例则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向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划定。有关机构依法推行国有资产监视治理职责时,凭证干部治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划定组织实验。部分和单位可以凭证本划定,制订内部治理向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划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事情联席聚会应当凭证本划定,制订实验细则或者贯彻实验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划定由审计署认真诠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划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向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划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向导职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划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