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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印章使用的划定

 
审计处印章使用的划定
 
    为增强审计处印章治理,镌汰印章使用中的不规范征象,维护学校利益,包管我处正常事情的顺遂举行,现就我处印章使用的有关事项划定如下:
   一、凡对外的文件、制度、条约、审计报告、上报质料、文件会章均由主管审计副处长签字,方可盖章 。
   二、凡审签项目,涉及各分担副处长营业规模内的须经该分担副处长签字后,方可盖章 。
   三、凡需加盖副处长私章的,须经副处长自己委托或赞成 。
   四、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将印章交其他无关职员 。
   五、使用印章必需推行挂号手续,凡不切合划定的用印要求应予以拒绝 。
   六、凡因不按以上划定执行造成不良效果的,将按划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凯时(北京)审    
20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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