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京建市〔2009〕2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于2008年7月9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视磨练检疫总局联合宣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通告批准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验。现就本市贯彻实验《计价规范》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通知。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体例,工程条约价款的约定、施工历程中工程计量、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解、完工结算办理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置惩罚等活动。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照客观、公正、公正的原则,除应遵守《计价规范》外,还应切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划定。
二、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需接纳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缺乏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接纳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体例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响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体例;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响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体例。
四、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步伐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响应数目等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体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盘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解条约价款、办理完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接纳工程量清单方法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需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认真。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配合基础,完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条约中约定应予计量且现实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计价规范》、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订的现行计价步伐等相关资料举行体例。
五、接纳工程量清单计价,其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步伐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接纳综合单价。
步伐项目清单计价应凭证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盘算工程量的步伐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法接纳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步伐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法计价,综合单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所有用度。
规费项目清单应凭证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包管金、养老包管费、失业包管基金、工伤包管基金、残疾人就业包管金和危险作业意外危险包管等内容体例,并应随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分的划定举行调解。
质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六、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划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步伐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质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治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规模内的危害用度。有关危害的内容及规模、幅度等,应在条约文件中有明确划定,不得接纳无限危害、所有危害或类似语句划定。
七、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体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凭证《计价规范》、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揭晓的计价定额和计价步伐、设计文件、《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等举行体例。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如实宣布,不应上调或下浮。
八、投标人应凭证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钱。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需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投标报价应凭证《计价规范》、本市现行的计价步伐、设计文件,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钱,或参照本市现行的计价定额及《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等举行体例。投标人可凭证工程现真相形连系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步伐项目举行增补。
九、实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接纳单价条约。
十、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的调解、索赔与现场签证等事项,应在条约文件中举行明确约定。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用度、调解的工程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十一、若施工中泛起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换)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形貌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响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缘故原由的工程变换,造成增添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引起步伐项目爆发转变,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变换,其对应的综合单价凭证《计价规范》的有关要求确定。
因非承包人缘故原由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转变在条约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转变在条约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步伐项目费应予以调解。发、承包双方应在条约中明确约定调解的幅度及凌驾幅度的调解步伐。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钱波动凌驾一定幅度时,应按条约约定调解工程价款;条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有关划定协商后调解。
关于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应在条约中明确约定其组价原则及依据。
十二、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条约约准时间内办理完工结算。
统一工程完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榨取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完工结算。
工程价款调解、索赔与现场签证金额应从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支付。
暂估价中的质料暂估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质料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解,差价只计取税金。
十三、完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完工结算书报送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治理处备案。
十四、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名堂应凭证《计价规范》的要求填写。
十五、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治理处可受剃头、承包双方书面配合委托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调解事情。
十六、本实验意见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验意见》(京建经[2003]34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以上内容泉源于北京市住建委官网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fgwj3/gfxwj/zfcxjswwj/316355/index.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