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高等学校的防火清静事情,预防火灾和镌汰火灾危害,掩护师生员工人身、公共工业和师生员工工业的清静,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连系本市高等学校现实,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种种高等学校和驻学校内的其他单位以及小我私家,均应遵守本划定。
第三条 学校的防火清静事情贯彻“预防为主防消连系”的目的,坚持“谁主管,谁认真”的原则防火清静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应当凭证《北京市消防条例》的划定,建设防火清静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认真一样平常治理事情。
第五条 学校应当逐级建设防火清静责任制度,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事情的第一责任人,周全认真学校的防火清静事情;主管校长周全认真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防火清静事情;校内各单位的主管向导是本部分防火清静事情的主要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向导是该单位防火清静事情的主要责任人;各科(室)、各工种、各岗位的认真人为该部分的防火清静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防火办对学校所辖区域内的防火清静事情实验监视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小我私家,按学校划定举行处置惩罚,提出“一票反对”的建议。
学校防火办应设专职治理职员。
第七条 学校应凭证防火事情的需要,包管消防经费的投入,一直增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按划定维修消防设施、装备、器材。
防火专项经费禁绝挤占挪用。
第八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的配合责任。
学校宣传、教学、学生、工会、共青团等部分,应当接纳多种形式,做好防火清静宣布道育事情,并将防火清静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提高宽巨匠生员工的防火清静意识。
任何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清静、掩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灾和加入有组织的灭火事情的义务。
第九条 学校应当推行下列消防清静职责:
(一)落实消防组织,建设义务消防队,按期组织消防营业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二)制订消防清静制度、清静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设防火档案;
(三)建设消防清静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分及其岗位的消防清静责任人,逐级签订清静责任书;
(四)连系本单位特点对教职工、学生举行防火清静宣布道育,组织防火清静知识培训;
(五)凭证爆发火灾危险性大、以及一旦爆发火灾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重大工业损失、重大政治影响的原则,确定学校的消防清静重点部位,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备案;
(六)凭证国家有关划定,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按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用;
(七)包管防火通道、清静出口的流通,设置切合国家划定的消防清静疏散标记;
(八)组织防火清静检查,实时消除火灾隐患,建设检查纪录。
第十条 学生宿舍的防火清静是做勤学校防火清静事情的重点。宿舍的主管部分应当增强治理,确定专人认真,除应当推行本划定第九条划定的职责外,还应当推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有学生加入的义务消防组织,按期举行消防清静知识教育,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练;
(二)落实防火清静责任制,宿舍治理部分要同砚生和治理职员签订清静责任书;
(三)必需接纳步伐,严酷用火、用电治理,榨取违章使用明火,榨取违章接拉电线,榨取超负荷用电;
(四)扫除杂物,包管疏散通道、清静出口的流通。
第十一条 图书馆、盘算中心、电化教学中心和担负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细密仪器装备的研究所、实验室以及礼堂、文体活动场(馆)等单位,是学校消防事情的重点部位。主管部分除推行本划定第九条划定的职责外,还应当连系本单位的现实,制订消防清静职责,落实提防步伐,包管清静。
第十二条 举行大型聚会、文艺、体育等群众性活动和展览、展销,主理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认真防火清静事情,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清静步伐,并向学校防火办申报,经检查及格后,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修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需严酷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消防执法、规则、规章和手艺规范。学校基建部分应当会同防火办将修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缺乏格的,不得施工。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凭证防火设计举行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修建工程设计需要变换的,应当报经原申报的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清静由施工单位认真;学校基建部分应对施工现场增强防火清静治理;施工单位应接受学校防火办的监视、检查。
工程完工后,必需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防火办加入消防设施的完工验收,未履历收或验收缺乏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高层修建和整体宿舍(含筒子楼)、眷属住宅区的治理单位必需按期维护消防装备、器材和设施,整理违章修建及群集的杂物,确保疏散通道、清静出口的流通,做好防火清静事情。
第十五条 地下工程内禁绝做学生宿舍。
使用地下工程内开设旅馆、市肆等公共活动场合,必需经公安、消防机构清静审查及格,并报学校防火办备案,接受监视、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出租衡宇的防火事情由出租单位认真,承租单位应当遵守出租单位的防火清静治理划定:外来务工职员在校内栖身地的防火清静由用人单位认真。
第十七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需凭证国家有关划定严酷治理,要有专用客栈贮存,要有提防步伐,要有专人认真、建设帐卡,要有完整的收支库手续。
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小我私家必需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清静的划定。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治理职员,必需经由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及格取得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学校内各单位应当凭证下列分工,对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按期举行检查维修:
(一)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及修建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由修缮部分认真;
(二)公共场合的消防装备(消防箱、水带、水枪)、灭火器材和修建物上的避雷设施,由防火办认真;
(三)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装备、灭火器材的保管,由使用单位认真,要有牢靠位置、显着标记,禁绝随便移动。检查维修同前款;
(四)火灾报警、牢靠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由使用单位认真,应当按期检测、调试、维护和替换。未经学校防火办、公安消防机构赞成不得私自停用。
第十九条 消防报警中控室的治理职员不得用暂时工;治理职员应相对牢靠,应举行消防手艺培训,经考试及格取得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重视教育行政主管部分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种种火灾隐患,落实整改意见。
学校应当对大屋顶木质结构的危、旧修建,按有关划定举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爆发重大火灾的学校,实验“一票反对权”,作废昔时学校和校长、主管向导及有关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并遵照《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有关划定,给予校长、主管向导及有关责任人经济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追究执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遵照本划定,连系学校现实,制订防火清静治理步伐。对防火事情有突出孝顺的单位和小我私家,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防火清静治理划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本划定详细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认真诠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1999年5月17日第三次办公聚会通过,印发各高等学校。)